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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扫黑除恶】因为欠债,他们被非法拘禁12小时,最后……
作者:刑庭 严丹  发布时间:2019-02-27 10:32:55 打印 字号: | |
  为索要债务,竟伙同他人非法拘禁欠款人,最终要债不成反被判刑。近日,未央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害人宋某、宋某某因参与赌博而向被告人李小明借钱10万元。2018年8月15日22时前后,李某伙同“鹏”(身份信息尚未查清)在西安市未央区某酒店,以索要欠款为由,非法拘禁宋某、宋某某。期间,张某、张某某来到该房间,在拘禁过程中,“鹏”对被害人宋某进行殴打。二被害人按照张某某所教的书写内容给李某写下欠条,李某、张某采取将沙发搬至房间过道处躺在上面睡觉的方式封堵房门,继续向二被害人索要钱款。次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宋某某用手机向朋友发送求救信息,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害人宋某、宋某某解救,并在现场将被告人李某、张某、张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张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张某、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未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张某某伙同他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张某、张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和认罪悔罪态度,可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因索要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就是典型的债权人因讨债方式不当,反而变成被告人的非法拘禁案件。因此,法官提醒债权人,在遇到别人欠钱不还时,应当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盲目冲动,以免讨债不成又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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