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何某某,我前几天订火车票时,工作人员告诉我买不了车票,说我被未央法院限制消费了,我想问问,是什么原因?”一男子推开非诉执行办公室的门后,怯生生地说。
范江主任耐心接待,“经查,因你是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有一案件款项未履行,故将你限制消费。”
“哦,我公司搬离了原来办公地址,这事我不知道。”
“是吗?你公司搬离原办公地址后,是否去工商局作了变更登记?”
何某某支支吾吾地说:“没有”。
片刻,何某某问道:“那,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我买票不受限制?”
“把案件款交清!”
“还有没有其他办法?”
“没有。”
何某某一脸无奈地说:“那好吧,我现在就去交所欠案款。”
看似一场简单的对话就能结案,实则不然。这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就已搬离原办公地址。经多方调查,一直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经“四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央法院便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不出所料,绑住了“老赖”的手脚,最终迫使其主动到庭履行完义务,案件圆满得以执结。
编后语:心存侥幸,企图以搬离办公或居住场所来逃避债务不是明智之举。因为,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该履行的义务尽早履行才不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及不良的负面影响。因此,奉劝各位“老赖”:尽早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尽早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只是为便利他人,更是在为自己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