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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以案说法】贩毒被判刑后不思悔改 容留他人吸毒再获刑罚
作者:刑庭 严丹  发布时间:2019-03-29 10:50:59 打印 字号: | |
  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出狱后不思悔改,毒瘾再犯,又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毒。近日,未央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童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童某与郑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居住于西安市新城区某小区,二人均系长期吸毒人员。2018年12月21日早8时左右,郑某某到被告人童某家中,给被告人童某100元毒资。后被告人童某在西安火车站附近,向贩毒人员购买了200元的2小包毒品海洛因。中午12时许,被告人童某与郑某某在童某家中,共同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2小包毒品海洛因。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童某家中将二人抓获。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尿检检测,均呈阳性,证明二人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且认定二人吸毒成瘾。同时查明,2018年12月16日、12月19日,郑某某先后两次联系被告人童某在童某家中吸食毒品,被告人童某在火车站附近购买毒品后,并与郑某某在其家中共同吸食了毒品。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住所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童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期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童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本案的被告人认罪态度、犯罪事实、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毒品猛于虎”,吸食毒品不仅危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毁灭家庭。也许有很多人还不知道,就算自己不吸毒,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也不可取。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控制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吸毒者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因此,为保护自己和家庭不受毒品侵害,要坚决对毒品和“瘾君子”说不。愿大家都能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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