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遂产生报复心理,蓄意准备酒精喷壶、铁棍,故意伤害他人,最终赔偿十万元,获刑七个月。近日,未央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外卖配送员)送外卖至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利君V时代楼盘附近时,询问保安王某某利君V时代位置,因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了争吵。离开后,被告人李某某产生了教训王某某的想法。同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事先准备好的酒精喷壶、铁棍,前往利君V时代伺机报复。到达目的地附近时,被告人李某某看到正在上班的王某某,遂迎上前去掏出酒精喷壶向王某某脸部喷射,并持铁棍抡打王某某,致其摔倒在地。后被告人李某某继续对挣扎站起夺棍的王某某腿部、上身及头部击打,致王某某头部出血晕倒。经鉴定,王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冲动是魔鬼,遇事多冷静,切莫因一时冲动害人害己。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一定要寻求合法途径理性解决,避免一时冲动出手伤人,否则不但会给他人带来伤害,自己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