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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以案说法】虚假合同骗钱财 赔钱又获刑
作者:刑庭 严丹  发布时间:2019-04-03 11:51:40 打印 字号: | |
  明知自己无履行能力,仍与他人签订家具定销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最终赔钱又获刑。近日,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田某某利用签订虚假定销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98300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田某某租赁西安市未央区盛龙广场某店铺经销天津玖木森林家具。因经营不善,外借高利贷,长期拖欠商场租金,无力维系经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无实际履行能力,仍先后与被害人王某某、安某某、张某某、荀某某、胡某某五人签订《家具定销合同》,约定交货期限,骗取被害人全部或部分货款后,一直未按合同发货。经被害人多次催促,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最终更换电话号码后逃匿。被告人田某某收受五名被害人货款共计98300元,全部用于归还厂家欠款、高利贷、支付店员工资等。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五名被害人的谅解。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本人无履行能力,故意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受货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用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逐渐增多,这类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合同诈骗本身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多不法分子绞尽脑汁想出了较为隐蔽的合同诈骗的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和企业,尤其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于不熟悉的公司尽量避免听取对方的空头或远期承诺,并特别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将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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