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承担责任,心存侥幸选择逃逸,隐姓埋名躲避五年后,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未央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5月4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悬挂陕AC1778号牌(属于空号)“奥龙”自卸车,从西安市西郊白家口“九臻”工地拉上渣土,沿快速干道上西三环后由南向北行驶至三桥立交北侧时,因不安全驾驶,所驾车辆左前部将行人刘某某撞上,致刘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并于当日潜逃外地。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未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肇事后逃逸,不宜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自觉遵守交规,文明守法出行,确保出入平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千万不可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了错不可怕,可怕的是明知错了还一错再错。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司法机关必将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