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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例!未央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作者:刑庭 严丹  发布时间:2019-05-15 10:14:50 打印 字号: | |
  2019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晔担任审判长,与刑庭庭长李铭泰、主审法官康彦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吴某等13人敲诈勒索一案。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未央法院审判的第四例涉恶犯罪案件。

【案情回放】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吴某、肖某、刘某、安某、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预谋对西安至泾阳“黑车”司机收取管理费用,垄断西安市凤城十路地铁口至泾阳的“黑车”运营。同年11月初,为了使“黑车”司机自愿交费并起到震慑作用,被告人吴某纠集被告人吕某入伙,并指使被告人肖某、安某、赵某及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凤城十路地铁口阻拦“黑车”司机拉客并要求交纳“管理费”。

2018年年初,被告人肖某、安某、赵某、刘某逐步退出该犯罪集团,之后被告人王甲、张乙、张甲、王乙等人陆续加入。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吸纳“黑车”司机张丙、何某某、陈某某担任小组组长,对相关司机进行分组管理,负责收取和上交“管理费”并向吴某报告相关信息。

期间,被告人吴某指使刘某、赵某、吕某、张甲、张乙、王甲、王乙等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迫使西安凤城十路地铁口至泾阳的“黑车”运营司机交纳“管理费”。对交纳“管理费”的司机,允许其进站载客,对不交纳“管理费”的司机,采取暴力殴打、拦截车辆、阻挠载客、扎损车胎等方式,强迫其交纳“管理费”。

另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先后指使被告人张乙、王甲、吕某、张甲等人对拒绝交纳“管理费”的司机王丙、李某某实施殴打,并指使王乙将拒绝交费的司机穆某某、刘某甲、姚某的汽车轮胎扎破,以达到震慑目的。

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肖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安某、刘某、吕某、张甲、张乙、王甲、张丙、何某某、赵某、陈某某、王乙等人,持续在凤城十路地铁口处向“黑车”司机收取管理费用,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控制和垄断西安至泾阳客车运营,致使地铁口违法行为泛滥,严重干扰正常运营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共强行收取“管理费”共计156900元。

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吕某、张甲、张丙、何某某、吴某、安某、刘某、张乙、王甲、赵某、肖某、王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曾于2008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2014年1月6日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判决结果】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吴某为首,被告人肖某、安某、刘某、赵某预谋并积极参与,被告人吕某、王甲、张甲、何某某、陈某某、张乙、张丙、王乙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多次敲诈他人钱财,累计数额达156900元,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该十三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故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的判决部分,执行原判刑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犯罪数额、参与时间、地位、作用和其他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吴某等10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15万元至1万元的罚金;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张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对被告人吴某所犯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社会效果】

本案的依法审判,彻底铲除了以被告人吴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净化了社会环境,伸张了公平正义,切实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目的,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西安市纪委、西安市委政法委,未央区委政法委、未央区法院、未央区检察院,经开区党工委、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区纪委、经开分局扫黑办等相关领导以及被告人家属、群众代表和媒体记者等200余人旁听了宣判。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