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轻轻却前科累累,认贼作父终将自毁前程。近日,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田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提议盗窃电动车,田某表示赞成,二人遂携作案工具窜至本市未央区凤城四路某大厦后院伺机盗窃。被告人刘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田某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徐某的电动车一辆。被告人刘某使用该电动车营运“摩的”,并付给田某赃款500元,后该被盗电动车丢失。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同年9月8日10时许,二被告人以同样方式在本市未央区某小区东侧,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车一辆。后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另查明,2017年前,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二次被判刑罚。2017年初,被告人刘某、田某熟识后,田某将刘某认作干爸,后二人多次结伙盗窃。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考虑到二人均系累犯,故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明知犯错还一错再错。本案被告人田某善恶不分,将盗窃惯犯刘某认作干爸,后多次伙同刘某一起实施盗窃,最终受到法律严惩,田某也将为自己的无知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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