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国家倡导的一套价值观念体系,也是社会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未央法院始终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工作中,并自觉运用到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中。今天的未央法治故事与“公正”“法治”“诚信”有关。
赵某、李某系夫妻,与王某同系某局职工。2003年12月18日,赵某、李某将自己在单位的集资房以8万元价格出售给王某,并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了交付全额房款和房屋的义务,王某装修一直使用,多年来相安无事。2015年6月,涉诉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之妻赵某名下。王某得知后,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赵某、李某提出要增加房款,王某也愿意增加一定的房价,但因对增加的房款数额未协商一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酿成诉讼。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处分集资房屋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在房屋真正所有权人未追认之前,该协议效力待定。2015年6月,该房屋取得了权属证书。因该证书上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某,系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赵某、李某夫妻具备了处分房屋的权利,签订的涉案房屋转让协议自赵某、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即生效,赵某、李某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李某之妻赵某抗辩签订协议未征得其同意、拒绝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因协议虽系李某与王某签订,但涉诉房屋系赵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协议签订后也告知妻子房屋转让的事实,10余年来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认可转让行为,故判决赵某、李某协助王某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赵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寄语】
诚信,是人类文明的阶梯。赵某、李某与王某当初遵守承诺,分别依约履行了交付房款和房屋的义务,10余年来相安无事,诚信缔造了双方的信义。但当涉案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受经济形势的影响,此时房屋大幅度涨价,赵某、李某将利益摆在首位,丢弃了信义,要求增加房款,并拒绝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此案警醒大家,有其言,无其行,君子之耻也,诚信是立人之本、处事之基,是和谐社会的美妙音符。让我们一起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道德根基,凝聚起推动法治进步的共识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