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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的亲属可以出庭作证吗?
作者:未央宫法庭 李想 齐明明  发布时间:2019-05-30 09:14:02 打印 字号: | |
  2019年5月28日下午,未央法院未央宫法庭李想法官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庭审中发生了让人“啼笑皆非”的一幕。

事情的由来是这样的:2017年8月,原告李某经中介公司介绍,与被告刘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后因多种原因刘某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多次催促,其迟迟不予配合。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未央法院。

庭前,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名单。庭审中,法官传证人出庭作证时,刘某发现证人为李某妻子王某时,情绪十分激动,与其发生争吵,并要求法庭排除作证。刘某的这一举动令法官大为不解。经询问刘某拒绝证人作证的原委,得知刘某以为李某的妻子与李某为亲属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出庭作证。法官当庭进行释法明理,刘某终于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证人顺利完成当庭作证。庭后,刘某向法官和证人道歉,为自己不懂法的鲁莽行为表示后悔。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律确定的证人范围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并未将当事人的亲属排除在证人范围之外。为何当事人会认为亲属不可以作证,主要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刘某对本条法律规定的理解产生偏差,主要是混淆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人的范围,本条法律规定的是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并非因证人有利害关系而进行排除。

由此可见,只要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的人,都可以出庭作证。法律对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亲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未排除,仅是要求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同时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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