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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汉互殴住院再入监,这就是冲动的代价!
作者:刑庭 梁雪玲  发布时间:2019-05-31 09:20:07 打印 字号: | |
  两名年逾50的老汉,本是已知天命的年纪,却因生活琐事,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一言不合就动手,双双住院后又领刑罚。近日,未央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彭某系空调维修工,被告人官某系西安市未央区某私人宾馆的老板,二人曾因300元的空调维修费用问题争执不下,发生过纠纷。2018年6月15日,彭某前往官某所开宾馆,再次向官某讨要维修费用。二人在宾馆楼顶检视完空调后,对空调是否完全修好产生争议。言语冲突之后,火药味越来越足,继而开始相互厮打。期间,彭某用从楼顶捡拾的吊扇杆砸伤官某头部、左臂,官某用随手拾起的维修工具羊角锤砸伤彭某左脚。在双方家属的阻止和劝解下,才防止互殴事件进一步升级。当天,二人分别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彭某左腓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官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在双方治愈出院后,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到案。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官某因琐事故意伤害对方,相互致对方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由民间经济纠纷引起的,官某故意伤害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对方先行动手打人导致的,其主观恶性不大,可对被告人官某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告人官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案情,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与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彭某、官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二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一起标的300元的民事经济纠纷,因双方当事人的冲动和过激行为,最终演变成为一起刑事案件。试问,本案的二被告人如果都能知法懂法、理性克制,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来解决,这场逞能的悲剧是不是可以避免?

一言不合就动手,一时冲动害人害己,冲动的魔鬼终将把人推向犯罪的深渊,终究要以承担法律责任为代价。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希望在法治的晴空下,人人都能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胸襟和气度,时刻管控好自己的情绪,遇事三思而后行,多一些谦让,少一点冲动,做一个冷静而理性的“社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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