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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复印件”证据,还原客观事实?
作者:民二庭 芦康护  发布时间:2019-05-31 09:36:28 打印 字号: | |
  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建设施工领域方面的案件持续增长。此类纠纷由于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如遇当事人一方没有保留证据原件,将会导致较大的诉讼风险。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0年7月26日,被告绿地西安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绿地西安某公司将西安绿地某住宅楼的装饰工程发包给浙江某装饰公司施工,浙江某装饰公司的工地代表占某作为该公司代理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原告李某与被告占某、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工程装饰施工合同》。

原告李某以其分包了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某木工施工,认为被告占某与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绿地西安某公司系项目受益方,应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要求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占某、绿地西安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审理中,李某称,其与被告占某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涉案的装饰工程,其是从被告占某处分包并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统计,被告占某雇佣员工李某杰、周某根在每张用工清单上签字。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占某的雇佣员工孔某生、黄某飞、梁某才在分包工程结算表上签字。2012年11月21日,其向被告占某申请支付工程款,形成付款申请书一份,该付款申请书中明确载明工程结算总款为290余万元,前期已付款为255.5万元,本次付款为28万余元,质保金为7.9万余元,并由部门经理梁某才、事业部经理孔某生、总经理“占某”的签字。故根据其提交的上述用工清单、分包工程结算表、付款申请表,可以证明其施工的工程总价款为290余万元,被告占某已累计支付工程款280余万元,剩余质保金7.9万余元至今未付,该付款申请表原件已交给占某。又因被告占某与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绿地西安某公司系项目受益方,故要求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绿地西安某公司共同承担上述还款责任。

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称,原告提交的用工清单、分包工程结算、付款申请表均系复印件,且上述证据中签字的人员均非其员工,真实性其不予认可,其从被告绿地西安某公司承包装饰工程后,占某代表其负责具体施工,其与占某并非挂靠关系,该项目属于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的,工程款已结清,有些款项是通过占某的个人账户支付的,本案现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对被告绿地西安某公司已向其付清工程款的事实表示认可。

被告绿地西安某公司称,其已向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要求其付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被告占某称,涉案项目原告确实施工,只是时间久了,无法分清原告施工的具体楼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项目工程由谁完成施工?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及利息是否合法有据,应由三被告谁来支付;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用工清单、分包公司结算表、付款申请表虽为复印件,但结合分析证人证言,均认可该装饰工程系由原告完成施工,被告占某又在另案纠纷中认可孔某生的身份,故证人证言能够与原告提供复印件证据相互印证。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通过占某个人账户向原告付款255.5万元,原告称系被告占某就双方合作诸多工程中本案工程的付款,能够证明原告施工的事实。被告占某对原告施工的事实未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涉案项目由他人施工完成。

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未央法院对该装饰工程由原告施工的事实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复印件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有被告占某签字确认的付款申请书,被告占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剩余工程款7.9万余元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因双方未签订合同,工程质保期从何时计算及质保期间原告均无证据证明,故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9月29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以7.9万余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为宜。原告称被告占某与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系挂靠关系,无证据支持,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绿地西安某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被告占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原告付款的事实,能够证明本案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据此,依据,判决由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工程款7.9万余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原告、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又会将部分工程层层转包。如果不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不严格履行结算手续,必然导致各种纠纷的产生,给法官审理案件增添不必要的难度,同时也浪费当事人更多的精力。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各类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要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及时履行工程款结算手续外,还要妥善保留证据原件,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