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秒懂】劳动合同!赔与不赔的几个关键
作者:行政庭 李波 宋旭航  发布时间:2019-06-04 14:20:16 打印 字号: | |

甲公司的员工被乙公司接管后,原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未发生变更,而乙公司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员工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双倍工资等,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请看今天的未央法治故事:
2016年5月26日,原告赵某入职甲公司,在该公司下属部门某公寓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6月1日,甲公司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2017年10月1日,甲公司将某公寓交由被告乙公司管理。之后,原告赵某的工作地点及内容未发生变更,工资由乙公司向其支付。但乙公司未另行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其继续履行赵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18年4月8日,赵某以乙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乙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协商未果,赵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甲公司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9月30日解除,并裁决甲公司向赵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乙公司主张其延续履行甲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是主张在其接收赵某后,赵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主体发生了变更,应视为其与赵某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其并未提供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据,且生效仲裁裁决已认定赵某与甲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可认定,赵某与乙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判决乙公司向赵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乙公司不服上诉后,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拿到终审判决的赵某,向未央法官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法官寄语】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的延伸,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人们无法确定地预测将来发生的情况,法律同时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有条件地变更,即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而对于劳动合同变更,还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合同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但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要求,说明变更的理由、内容及条件等。
本案争议的发生,就是因为乙公司在接管某公寓及赵某等劳动者后,未及时与赵某等人就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签订书面协议,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