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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法、理、情的对决面前,究竟孰是孰非?
作者:审监庭 童旭  发布时间:2019-06-05 14:43:27 打印 字号: | |
  一方出轨后,给予第三者的“补偿”,配偶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认定“赠与”无效,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案情简介】

2015年,老家在外地的刘某告别妻子王某,携幼子来到西安打拼。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事业也算略有小成。2018年7月的某一天,刘某和其老乡秦某在刚成交完一桩生意后,相约去酒吧放松。在秦某的介绍下,刘某与在该酒吧做推销员的李某相识,双方在交谈中互生好感,并留了联系方式。随着刘某和李某交往的不断深入,两人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8年10月的某一天,李某与刘某外出游玩归来,游兴未褪的李某将其和刘某游玩时所拍的亲昵照片发至抖音。不久之后,远在外地的刘某妻子王某通过李某所发抖音,得知刘某与李某外出游玩的事实,遂通过微信质问李某,并与李某相互攻击。后经询问刘某,刘某向王某承认了其出轨的事实。在王某及其亲属朋友的批评劝说下,刘某向王某保证今后与李某断绝关系,不再来往。然而,在当刘某将此事告知李某时,遭到其坚决反对,原因是李某此时已经怀孕两个多月。后来,在刘某的哀求以及秦某的劝说下,李某表示愿意打掉孩子,断绝与刘某的来往,但前提是刘某要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2018年12月2日,刘某、秦某与李某共同商议此事。刘某提出向秦某借款5万元作为给付李某的补偿费,秦某表示同意,并于当晚向李某转款5万元,秦某代写书面材料一份,载明:今付李某50000元(伍万元整),是代替刘某支付。支付后两人再无任何关系,无任何经济纠纷。经双方协商同意,秦某为证人。李某、刘某在该材料上签名捺印。2018年12月5日,李某在刘某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2019年元月,得知此事的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和刘某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认定刘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李某归还王某5万元。理由是,李某在得知刘某已婚的情况下与刘某交往并怀孕,在刘某提出分手后向刘某索要分手费,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被告刘某给付李某的5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将5万元私自赠与李某,应属无效行为。

被告李某辩称,其与被告刘某交往时,不知道刘某已婚,并没有破坏他人家庭的故意,且自己也是受害者。被告刘某给予的5万元是刘某对其堕胎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及精神损害补偿,并非无偿赠与。其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未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与被告李某交往并致其怀孕,后刘某决定结束与李某的婚外情关系,并在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给付李某5万元用于李某终止妊娠,并非无偿给付,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刘某所给付李某的5万元,发生在刘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刘某为了结束与被告李某的关系,在被告李某终止妊娠后,通过协商给予其一定的补偿,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于刘某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不正当交往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人生观、价值观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些与传统观念相悖的诸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不仅对传统婚姻家庭关系造成很大程度的冲击,同时也与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极不相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正确调节、修复已经或者正在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法官一味地追求法律效果而机械司法,就不可能实现公平公正,也与司法的价值目标背道而驰。正因为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对法、理、情进行了充分阐释,才让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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