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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法院:出租车停运损失谁来承担?
作者:高铁新城人民法庭 刘思檬  发布时间:2020-04-03 15:36:3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营运车辆的增多,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停运损失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停运损失到底该如何赔付呢?今天,我们通过未央法院高铁新城人民法庭徐红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2019年11月22日,被告程某驾驶的私家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程某负全责。原告张某车辆受损需要维修5天,期间无法营运。经税务部门认定,该车每天营业额为500元,因双方就停运损失赔偿无法协商一致,原告张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程某赔偿2500元。

审理中,被告程某认为,停运损失不属于财产损失,即使赔付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且原告提交的营业额证据由税务局出具,不具有证明效力,故不应由其赔付。经审理查明,保险合同约定车辆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徐红法官耐心释法,告知被告程某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同意赔偿原告2000元,双方达成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故本案中原告车辆的停运损失应由直接侵权人被告程某承担。

另有一种情形,即网约车,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主主张停运损失,法律是不予支持的。在此提醒广大网约车车主,及时与注册平台和有关部门协调,变更车辆使用性质,规范营运行为。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