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案例讲堂】一袋过期面包引发的赔偿
作者:汉城人民法庭 严 丹  发布时间:2020-04-09 14:53:59 打印 字号: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最大的民生,但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仍频频发生。近日,未央法院汉城人民法庭就审审理了一起因购买过期面包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6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某商场购买了一袋单价为5.5元的手撕面包,准备食用时却发现已过保质期。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某商场及面包生产厂赔偿,因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0年1月3日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1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商场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因员工疏忽未及时将已过期面包下架,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亦表示,其诉讼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索赔也并非根本目的,只希望被告某商场可以加强内部管理。鉴于双方态度有所缓和,承办法官遂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商场当场赔偿原告陈某8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编后语】

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容一丝马虎。未央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坚决捍卫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选择正规商家购买食品,仔细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合格证等信息,不要贪图便宜而购买不合格食品。同时务必保存好结算票据等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