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被告全告错了,本来以为这个事情没结果了,多亏了法官,竟帮忙把钱都要回来了……”收到案件款后,原告王某打来电话,激动地说。
近日,未央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称,其于2018年10月经朋友介绍向第一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建筑用的砖头,当时与该公司材料员程某某口头约定了货物数量和金额,后其依约将3.86万块砖头送至工地,由第二被告刘某签收,但二被告均未支付货款,现要求支付货款1.4万余元及迟延付款利息。
主审法官韩霞与二被告进行了联系,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根本就不认识王某,双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被告刘某称自己叫刘某柱,刘某是其儿子,自己只是程某某雇的收料员,王某应该去找程某某。
韩霞法官查阅了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发现既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又没有结算单,主要证据就是几张供料单,但在收货人处只签了一个“刘”字,在客户名称一栏填写的为“陈村大队部”,该证据实在薄弱。二被告均非适格被告,这可怎么办?谁才是真正的被告呢?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韩霞法官通过微信联系上了原告王某所称的与其有口头约定的程某某,其称自己并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员,原告供应砖头是自己的事情,与二被告都没有关系,但其现在外省回不了西安,同意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王某支付1.5万元。终于找到了真正的被告,而且还同意支付货款,原告王某很高兴,同意了该调解方案。
到了约定付款日期,原告王某早早地来到法院,等着货款到账就递交撤诉申请书,但没想到的是程某某根本没有付款能力,原告王某空欢喜一场。本打算再起诉程某某,但只知道其名字,没有其他信息,更糟糕的是,程某某也联系不上了,案件审理再次陷入困境。
看着原告王某失望的表情,韩霞法官再次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联系,经过细致询问,了解到程某某在该公司还有一些工程款没有结算,经过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了由该公司向原告王某代付1.5万元、待以后与程某某结算时再进行扣减的方案。收到案款后,原告王某打来致谢电话,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给原告王某办理撤诉和退费手续时,韩霞法官又提醒道:“尽量签个书面合同,掌握对方的身份信息,就算产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也应知道谁是被告。”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法官在办案时应做一名“有心人”,急民所急、想民所想,寻找到最恰当的定纷止争方案,通过一件件公正高效的案件,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