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赵法官,不仅在案件审理中明察秋毫,还主动解除保全措施,解决了企业发展的燃眉之急……”近日,陕西某公司将一面书有“厚德尚法,明查公正”的锦旗送到未央法院民二庭赵冰法官手中,并连声道谢。
2014年12月11日,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下属项目部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该项目部供应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钢材,被告支付了钢材款351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剩余钢材款及资金占用费199万元为由诉至未央法院,同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中199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未央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法官在庭审调查时发现,双方并未对钢材款进行结算,而被告则称已付清所有钢材款本金,仅剩部分资金占用费未支付。法官考虑到钢材买卖的特殊性,遂与双方对几十笔钢材的供应时间、数量、付款金额、付款时间逐一进行核对,最终查明被告已将钢材款本金部分全部付清,仅剩迟延履行时的资金占用费未支付,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9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经法官释明,原告一直不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考虑到被告公司系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避免被告扩大损失,在向逯涛庭长汇报后,赵冰法官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裁定解除了对被告公司的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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