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我们已经邮寄了上诉状,但还是觉得你说的有道理,想和解处理,能不能帮我们协调一下……”近日,一起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向未央法院汉城人民法庭王冬青法官打来咨询电话。
原告江苏某环保公司与被告西安某环保公司、临汾某焦化公司因尾气净化项目付款产生纠纷。经三方协议,确定了欠款总金额、免除金额及最终应付款金额,并约定分3期结清。如未按期付款,则合同涉及的免除、让利条款无效,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提起诉讼。后因被告延迟付款,原告江苏某环保公司就减免、让利部分共计54万余元提起诉讼。
经审理,未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西安某环保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某环保公司27万余元,被告临汾某焦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送达后,原告江苏某环保公司、被告临汾某焦化公司均向法庭邮寄了上诉状,法官依法向其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
考虑到双方后续合作,当事人主动与法官联系,表示愿意和解处理。最终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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