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下午,未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海等6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进行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审结的第13起涉黑恶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海纠集被告人李某生、涂某贵在未央区郭家庙村采取对卖淫女收取“保护费”,从而获取在该区域从事卖淫活动资格的方式,共同控制、垄断卖淫活动。后被告人黄某海又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友、母某其等人陆续加入,为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受该团伙管理、保护和帮助的卖淫女近20名。被告人黄某海等人长期盘踞在该地区从事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败坏社会风气,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并引发多起治安、刑事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海、李某生、涂某贵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为10人以上交纳“保护费”的卖淫人员提供保护等,属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生、涂某贵与被告人黄某海相比,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王某、张某友、母某其根据被告人黄某海的安排,分别实施望风、管账、监督等帮助行为,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按照各自实施的具体行为、时间长短等分别予以惩处。最终,以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黄某海等3人分别判处十一年又六个月至十年又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王某等3人分别判处四年至二年又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