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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法院:证人保证书:不轻诺,诺必守!
作者:民一庭 尤玥  发布时间:2020-07-31 10:51: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由未央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尤玥草拟的《证人保证书》范本,经全庭员额法官提出修改意见、宗晓嵘庭长和张克域副院长同意后,在全庭推行试用,要求凡证人出庭作证的,均应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首次规定了证人需当庭宣读保证书,否则将不能出庭作证,另外还明确了证人出庭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即证人出庭时需“脱稿”。该规定发布后,民一庭立即组织全庭干警对照条文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和讨论,力求融会贯通、学以致用,为该规定的顺利实施做足准备。

     证人宣誓,指的是证人在作证前后所进行的宣誓。宣誓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证人作伪证,宣誓的方式也各有不同,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保留了这一制度,我国古代也有“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的记载。不轻诺,诺必守。民一庭推行的《证人保证书》不仅对当事人虚假陈述形成有力威慑,也对督促规范当事人诚信诉讼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