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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法院:“伤人”的井盖……
作者:未央宫人民法庭 杨金翠  发布时间:2020-08-14 09:07:1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井盖“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路过的时候,你会不会注意并避开它们呢?近日,未央法院杨金翠法官就审理了一起因井盖“伤人”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

某日,原告蒋某抱着8个月的女儿在小区散步时,踩翻污水井盖摔倒致腿部受伤,女儿也摔落在地,所幸两人均无大碍。事后,蒋某及家人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其只愿承担医疗费。经街办、司法所调解无果后,蒋某诉至未央法院。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走路不踩井盖是常识,而原告却在井盖上跳动,将安危抛于脑后,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蒋某则认为,如果井盖足够结实,踩上去也不会有问题,正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做好日常维护才致其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分别指出了双方存在的过错: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位、设施负有日常检查、维护、修理的义务,其疏于检查导致井盖松动是造成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而原告也应当知晓踩踏井盖存在的潜在危险。经过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不当之处,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蒋某致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结案后,法官向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对小区井盖、路面、墙体瓷砖等公共部位及设施强化检查,做好日常维护,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物业公司复函称,已对其管理的三个小区全面检查,并用黄漆在井盖上作出标识,向居民宣传安全知识,努力营造优美、安全的居住环境。

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涉及小区物业公司与住户之间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未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过个案发现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