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速裁审判庭副庭长刘晓国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在民事调解书中附加“执行通知”条款,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2天内便支付了案件款,双方皆大欢喜。
2019年10月28日,赵某入职于西安某实业公司,约定工资4500元/月,试用期三个月,结束后即转正。但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赵某与同事在公司发生争吵,西安某实业公司认为此事造成较严重影响,遂将赵某辞退。2020年5月11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西安某实业公司支付赵某经济赔偿金4500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未央法院。
了解案情后,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充分,有较好的调解基础,遂安抚双方情绪,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西安某实业公司向赵某支付2300元。法官当庭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份调解书有点“不一样”。
原来,法官学习借鉴其他法院审判经验,并结合《最高法院关于改革执行案件执行通知程序的建议的答复》,在调解书主文后增加了一段话:“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判阶段启动执行通知程序,提醒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提前了解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增强了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更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促进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