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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法院:拒绝酒驾,才能“久”驾
作者:刑庭 吕亚霖  发布时间:2020-09-10 09:44:14 打印 字号: | |

9月9日是全国拒绝酒驾日。我们都在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在现实中,还是有很多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最终酿成恶果。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2019年11月1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因呼叫的代驾找不到其停车位置,被告人为将车辆开至醒目处,遂驾驶车辆在某小区门口向后倒车,并与后方停放的车辆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勘查现场发现其涉嫌酒驾,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抽血后送检。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232.73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醉酒驾车类恶性交通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据统计,每年查处的酒驾、醉驾仍有近200万起,其中,构成犯罪的醉驾有30余万起,占我国刑事案件总数的20%以上,并在2019年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

饮酒一分醉,驾车千万险。法官在此提醒: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做一名守交规、讲文明、有担当的驾驶员。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