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遭遇过因临时用电而导致电压不稳、频繁停电的困扰?近日,未央法院焦秋景法官就审理了一起因小区供电引发的纠纷案。
2016年,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原告陈某等14名业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在2017年初交房时,与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包括通电、供暖等须符合使用条件,如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将支付违约金。但业主们收房入住后才发现,小区接通的是临时用电而并非城市生活用电,认为被告公司违约,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线路照片、网上投诉及回复、小区微信群聊天记录、与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等证据,但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辩称停电属于意外事件,小区供电完全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求,且已经对供暖问题进行了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小区供电是否为临时用电,能否满足业主正常生活需求?
庭审结束后,法官立即前往供电公司调查,该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该小区用电已接入城市公共供电网络,电压水平和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加盖公章。
关于该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二项就供电问题作了约定: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出卖人办理电卡,买受人和供电部门签订用电协议,但该约定并不能有效鉴别业主们所述的“临时用电”与“正式用电”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法院裁判并不能依据民间对用电的定义,而是要依据双方合意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合同中所载明的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与供电公司的情况说明相对应,可以认定被告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电义务。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弱于供电公司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临时用电”与“正式用电”的概念仅存在于民间,合同约定通电必须符合“使用条件”,此处的符合使用条件应当解释为电力能长期供应,且持续稳定,满足公民日常生活所需,通常是指接入城市生活供电网络。我们不能拘泥于临时用电或非临时用电的概念中,而应通过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是否接入城市生活供电网络,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