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下午,原告唐某以不知道被告刘某何时出生、刘某母亲何时怀孕、未见过其孕期状态、离婚协议中共同确认“无子女”等一系列事实为由诉至未央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纠纷”是民法典生效后的新增案由之一。立案庭法官助理冯浩仔细审核原告提交的诉状、身份证明、代理手续、离婚协议等证据材料后认为,案件属于未央法院管辖,符合立案登记规定,以“亲子关系纠纷”项下三级案由“否认亲子关系纠纷”登记、受理了此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发布后,未央法院受理的首例新增案由的案件,这也拉开了适用民法典的序幕。
【法官释法】
一、谁可以提起亲子关系之诉?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该规定明确了父或母及成年子女可以提起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资格,但两类主体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父或母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也可以请求否认亲子关系,而子女则仅可针对确认亲子关系提起诉讼,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成年子女借诉讼逃避赡养义务。
值得说明的是,提起亲子关系之诉的子女只能是“成年子女”,且仅指生子女,不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这一条款从立法上解决了非婚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面临的起诉无门的窘境。
二、提起亲子关系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第1073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基础上才能提起“亲子关系”之诉。“有异议”和“有正当理由”必须同时满足。因为,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环,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仅凭怀疑或猜测就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不仅无助于维护亲子关系诉讼的严肃性,也不符合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