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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法院:让人迷惑的钻戒
作者:未央宫人民法庭 杨金翠  发布时间:2021-01-25 11:02:01 打印 字号: | |

因急需用钱竟然将结婚钻戒质押,更为离奇的是三颗钻石变成一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未央法院杨金翠法官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

2019年初,小向因手头紧张,经人介绍向小武借款3万余元,并将结婚钻戒质押,但未就钻戒的具体信息及交接过程形成文字或照片等记载。2019年10月,因小向逾期还款,小武诉至法院。调解中,小武同意待小向还清借款后返还戒指,并现场出示了戒指尚在的照片。后小向欲还款,遂要求小武返还戒指。但小武竟矢口否认,称从未拿过戒指。小向诉至法院,要求小武返还“三颗钻”的戒指。

案件审理中,小武称已在调解当天将戒指送至小向家楼下,且其拿到的戒指是“一颗钻”的。小向举证证明当日其并未在家,但无法提供发票、证书等可以确定戒指信息的证据。

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向无证据证明质押的戒指为“三颗钻”,被告小武也无证据证明其已返还戒指,故根据被告自认,判决由其返还原告“一颗钻”的戒指。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戒指为种类物,原告在质押时,未要求对方出具收条,一旦对方否认,其举证难度将会增加,所幸被告在另案的调解中承认了该事实。同时,原告还应举证证明戒指的详细信息,如品牌、钻石数量、质地、颜色等,被告对品牌、质地无异议,但坚称其拿到的是“一颗钻”的戒指。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其质押的戒指为“三颗钻”,最终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辩称已返还戒指,但未提交证据,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在此提醒:日常生活中,要树立证据意识。无论是商务往来还是个人借款,均应留存书面材料,即使不便书写文字,也应留存聊天记录、视频、照片等证据,以便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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