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速裁审判庭副庭长薛敏丹审理的成某诉石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在经历了一审与二审后,终于以维持原判的结果尘埃落定。
2016年1月,原告成某与被告石某相识,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于同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同普通的小情侣一样,双方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2019年4月4日,被告石某的一条微信宣告这段长达三年的感情就此终结:“你把咱俩的账算一下,看我需要给你还多少钱?这钱我慢慢还给你,咱们就到这儿吧,以后没有任何关系了。”
一段恋爱关系可以用一两句话结束,但期间的金钱往来却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分手后,对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性质产生分歧,协商未果之下,原告成某诉至法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成某称其中一笔29万元的款项系被告做红酒生意的借款,被告却认为这是原告合伙的出资。另一笔12万元的款项被告同样不予认可。原告为举证,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打印装订成册,向法院提交了一本249页的证据。
法官反复核对证据,确认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转账62万余元,被告向原告转账19万余元,因双方均有给对方的转账用于生活消费,故应一并进行核算和抵扣。关于剩余差额,被告所称29万元用于共同投资,且有原告的手写账单印证,故予以釆信。剩余14万余元,原告主张归还,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所称代被告向其弟弟还款12万元,因无法证明与被告达成借贷的合意,故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决被告石某支付原告成某14万余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29万元的手写账单是应被告石某父亲要求,就借款用途等所做的说明,还提交了通话录音光盘,证明其代被告向其弟弟偿还了12万元。西安中院以原告所称缺乏证据和被告某的弟弟未出庭作证,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证实为由,不予采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恋爱时,情侣之间常会转账、发红包表达爱意,且因信任或碍于面子,不会将转款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分手后,因此发生的纠纷往往难以举证。
我想说,感情既是互相分担,也要独立包容。一张借条,斩不断一段情感;一纸凭证,阻不断恩爱漫长的情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恋人之间的转款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怕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签署借据破坏双方感情,就应该在转款时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如果分手后不仅想追回借款,还想主张利息,那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明确对利息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