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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法院:你还在“撸猫”吗?
作者:民三庭 陈召  发布时间:2021-02-02 16:30:32 打印 字号: | |

“撸猫”,一个网络流行词,也就是对猫进行爱抚的行为,是现代人热衷的爱好之一,尤其是忙碌一天休息的时候“撸猫”解个乏,似乎已经成为理想的生活状态。但如果不看管好猫,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未央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同创就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小高是一个不到3岁的孩子,和父母一起租住在未央区某城中村。某日,和妈妈一起在楼下院子里玩耍时,不慎被猫抓伤。小高的父母遂找到猫的主人小王要求赔偿,协商无果之下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小王赔偿各项费用1.3万余元。

考虑到本案涉及儿童的权益,法官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经了解,被告小王平时工作忙碌,为了缓解压力便养了一只猫,由于租住的房间比较小,有时在上班后,便将猫放在院子里活动,等下班后再抱回房间。对于猫抓伤小高的事情,其表示认可,也愿意赔偿,但认为原告被抓伤并不只是猫的原因。

法官助理及时向小王释明《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小王考虑后认识到,自己将猫放在院子里活动确实不妥,愿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希望原告的监护人也能承担部分责任。后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赔偿原告4000余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没有“坏”的宠物,只有不负责任的主人。由于动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属于法律上的危险源,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控制或管理这一危险源的义务。如果不作为,不但会侵害他人权益,也会造成自己利益上的损失。同时,也提醒家长们,看管好孩子,不要让他们单独接触动物,以避免发生意外。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