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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河堤飙车酿惨剧
作者:张家堡人民法庭 王蔚  发布时间:2021-02-03 10:25: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未央法院王蔚法官审理了一起非法飙车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2016年1月16日21时许,16岁的袁某驾驶从刘某处借得的两轮摩托车沿渭河河堤路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后载17岁的吴某)相撞,起火燃烧,致袁某、李某、吴某三人当场死亡。经鉴定:袁某驾驶的甲车前部与李某驾驶的乙车前部发生剧烈碰撞,甲车油箱受损露出汽油,乙车电路受损搭铁形成火源致车辆着火,甲车碰撞瞬间计算行驶速度约为84.2Km/h,乙车碰撞瞬间计算行驶速度约为113.7 Km /h。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无责任。吴某父母将袁某的父母及西安市渭河某管理中心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赔偿52.8万元,袁某的父母申请追加车辆出借人刘某为第三人。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父母主张袁某的父母及道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系以监护人及管理者过错责任主张权利,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经查明,吴某作为群主建立“孤雁摩托车群”,组织成员参与飙车活动,其明知飙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仍积极组织参与,应对其死亡结果应承担10%的责任。刘某明知袁某为未成年人且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虽表示不愿借车,但未阻止其骑车,且事故发生后刘某来到现场未合理施救便离开,应承担15%的责任。袁某明知自己为未成年人、没有驾驶证且刘某不愿借车仍自行骑走摩托车进行飙车,应承担35%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即父母赔偿。西安市政府已经发文明确除堤防工程施工、防汛、农业生产等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在渭河河堤顶通行,西安市渭河某管理中心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者,在路口设置的关卡摩托车能够通行,且无禁止摩托车进入的提示,事发时关卡岗亭无人值守,留有隐患,应承担10%的责任。李某应当承担30%的责任,吴某的父母放弃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属于对其权利的处分。最终依法判决袁某的父母赔偿18.48万元,西安市渭河某管理中心赔偿5.28万元,刘某赔偿7.92万元。判决后,袁某的父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十六七岁,花一样美好的年纪,本应在学校奋发努力,为美好的前途打下坚实的基础。然而,本案中的袁某、吴某却因非法飙车丧生,美好的生命嘎然而止,让父母不但要承受丧子的悲痛,还要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请记住:生活中追求刺激本无可厚非,但应以遵纪守法、确保安全为前提。家长们也要对青春期的未成年子女正确引导、严加管教,以免私下参与违法活动,酿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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