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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还是“借款”?
作者:民一庭 尚拥郃  发布时间:2021-02-05 15:26:43 打印 字号: | |

2019年4月,未央法院在民一庭设立了“未央区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损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类案件设置“绿色通道”。近日,李涛法官审理的一起涉军权益纠纷案件被西安中院维持原判,军人程某夫妇悬着的心终于平静下来了。

被告张某与阎某婚后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某小区一套房屋。2013年6月,原告程某、文某夫妇在该小区售楼部看房时遇见张某,因张某急需用钱,提出将自己在该小区的房屋以原价出售程某夫妇。同年7月,原告为张某代偿了房屋的个贷逾期款12万余元,双方签订《购房第一次协议》。同年8月,原告又为张某代偿房屋个贷逾期款2.6万余元,并支付了房屋欠付物业费、大修基金、契税等共计5万余元。后张某向程某交付了涉案房屋,程某遂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之后,原告又分批向张某支付房款及房屋个贷逾期款15.3万元。张某向开发商提交更名申请及情况说明,载明其因资金困难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申请将房屋买受人变更为原告,后原告一直催促张某履行更名义务,但其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承诺待房产证办理后再过户。2015年,原告向张某转账68万余元后,该房屋贷款全部结清。2017年,张某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并以该房屋为抵押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5万元。原告于2019年得知该情况后诉至未央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办理过户手续。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抗辩称2013年8月10日的收条原为空白页,内容为原告后补,但无相关证据证明,故该意见不予采信。其虽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购房第一次协议》,但该协议与原告提交的代偿个贷逾期款收据原件、《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原件、贷款结清凭证原件、更名申请原件等内容和行为可以相互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与被告张某存在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故对双方之间房屋买卖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张某抗辩称其与原告系民间借贷关系,涉案房屋之所以交付原告,系以房屋租金抵偿借款。但本案涉及代偿款项次数较多、代偿数额较大且有零有整,双方亦未签订任何书面借款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利率标准、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明显不符合日常借贷或租赁关系的特征,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阎某与原告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涉案房屋自2013年8月即交付原告,此后原告装修入住至今长达数年时间,并清偿了涉案房屋的相关债务。阎某在此期间对原告装修、使用其房屋未提出任何异议、对房屋未主张过任何权利,亦未负担过房屋所涉债务,其行为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故综合本案基本事实,推定阎某对张某与原告之间的房屋买卖知情且予以默认。

结合以上认定事实,法官在询问原告意见后,追加某小额贷款公司为案件第三人,并最终判令原告程某、文某向小额贷款公司代偿涉案房屋贷款以消灭房屋抵押权,被告张某、阎某在房屋抵押权注销后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宣判后,被告张某、阎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起纠纷之所以能够发生,与买卖双方未能签订要素齐全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双方交易手续不规范、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等有关。法官提醒大家,在民事活动中要增强证据意识,规范日常交易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