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出租屋内的财产丢失之谜
作者:未央宫法庭 王峥伟 栾帅  发布时间:2021-02-05 15:31: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未央法院王峥伟法官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均为自己的“任性”而买单,我们一起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告某品牌公寓公司将其公寓出租给被告胡某,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在距离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时,被告联系原告称因家中有急事要提前退租,但原告未同意,被告在电话中告知原告公司员工,其将房门钥匙放置于门口脚垫下,之后便返回老家。原告认为被告租期未满,且该做法不妥,故未前往收房。待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收房时发现房门开着,屋内冰箱、电视、微波炉等附属设施却不见了,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4000元。

法官通知被告到庭领取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其称自返回老家后再未前来西安,也未搬走屋内任何物品,且原告还有2000元押金未退还。

为查明案件事实,尽快化解矛盾,法官再次与被告沟通,结合《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及双方合同约定,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法明理,最终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对原告进行补偿。但原告坚持认为自己未违约,不存在过错,故不退还押金,并要求被告赔偿。法官又通过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向原告阐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意义,让其认识到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失扩大,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最终原告同意与被告协商解决。

受疫情影响,被告无法到庭,法官遂通过微信视频组织线上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赔偿1000元,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诚实、善意、信守承诺。法官提醒,立身处世,当以诚信为本。双方既已订立合同,就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切记不可任性,否则将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