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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闹事“伤不起”
作者:高铁新城人民法庭 汪杨  发布时间:2021-02-05 15:34:44 打印 字号: | |

时至年关,很多人喜欢沉浸在觥筹交错、推杯换盏的酒桌上,然而喝酒要克制,否则一旦造成不良后果将追悔莫及。近日,未央法院方圆法官就审理了一起酒后伤人引发的纠纷案。

原告小张与被告老张系叔侄关系。此前因小张未答应老张要求,参与其承包的建筑垃圾清运项目,两人心存间隙。2020年12月30日20时许,老张饮酒后前往超市买烟,碰巧遇上同样喝过酒的小张,借着酒劲,老张开始“教育”小张,小张也不客气,直接喊起了“脏话”,恼羞成怒之下,老张从腰间皮带上抽出一把折叠刀捅向小张。小张左腹被捅伤出血送往医院,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老张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金500元。但关于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张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老张辩称系酒精作用导致其行为失控,另小张酒后对其出言不逊,故其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叔侄俩因积怨发生口角,且均未理智应对,反而采用辱骂甚至持刀伤人的方式发泄情绪,均存在过错。关于醉酒是否能免责或减轻责任?在醉酒情况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导致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其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老张承担90%责任,小张自行承担10%的责任。结合小张提交的相关证据,最终判决老张向其赔偿各项损失1.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张以醉酒为“挡箭牌”显然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正当理由,小张酒后“口无遮拦”也为其自身伤害种下了恶果。法官提醒,时至年关,家人、朋友间聚会逐渐增多,饮酒助兴无可厚非,但请记住,小饮怡情,大饮伤身,多一些克制,少一些冲动,切莫酒后惹事。同时要加强疫情防控,尽量减少聚集,如确需饮酒,共同饮酒人对醉酒者应尽到照顾、护送、帮助等义务,避免酒后惹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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