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杜鹃法官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企业开出30万元罚单,最终顺利执结。
黄某与李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未央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7.5万元。因其未履行义务,2019年1月10日,黄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启动财产查控程序。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法官前往平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核实情况,该公司负责人王某称被执行人李某确实参加过公司房产建设项目,现在已经退出,但前期投入的资金尚未退还,并承诺待条件具备后,愿意配合法院执行。
法官立刻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与裁定书,要求其待条件具备时配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2月2日,案件恢复执行,法官再次前往该公司,但王某认为第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且平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每期只向其支付农民工工资,其无力支付涉案款项。法官遂向平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与裁定书,并提取被执行人李某的项目退费资金。
后平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未央法院及西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其不服申请复议,亦被驳回。
2020年10月12日,法官再次向平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督促协助执行通知书,向该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阐明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限期履行,但该公司仍不配合。
2020年12月14日,经合议庭合议,因平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履行协助划拨被执行人财产义务,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决议对其罚款30万元。迫于法律威慑力,近日,该公司向法院来函称已将项目退费资金缴纳至未央法院执行账户。
破解执行难,离不开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配合法院协助执行工作,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切不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否则将要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