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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售的无牌新车肇事了……
作者:速裁审判庭 杨晏  发布时间:2021-02-19 09:31: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未央法院刘晓国法官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2020年,陕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新车,按照以往的习惯,将这批未取得临时通行证车辆的地面运输业务交由西安某物流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该物流公司以每台车70元的价格将运输业务转包给张某,张某又以每台车30元的价格雇佣王某运输。

不幸的是,王某在驾驶其中一辆新车时,与横过道路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王某、张某、西安某物流公司陕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未央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亦不愿意赔偿。法官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将庭审与释法析理完美结合,认真向双方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各被告均表示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关于责任划分无法达成一致,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为妥善化解纠纷,让原告尽快得到赔偿,也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连夜撰写判决书。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陕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某物流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张某、王某承担40%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西安某物流公司当日便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其他被告也先后履行了赔偿责任。

“刘法官,赔偿款我已全部收到了,您真是一个有正能量的好法官,谢谢您!”事后,原告李某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审理案件时既要弘扬社会正气,也要体现司法柔情,将情理法三者有机结合,让司法更‘接地气’。坚决不能就案办案,而是要化干戈为玉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刘晓国法官说。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汽车销售和运输企业应依法经营,未取得通行牌证的新车不得直接上路,切莫为压缩成本,心存侥幸,当心“省了小钱、赔了大钱”。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