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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已使用三年,拒不付款?
作者:速裁审判庭 冯媛媛  发布时间:2021-02-25 09:35:15 打印 字号: | |

货物签收后已经使用三年之久,却在催要货款时提出产品质量有问题,拒绝付款。这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今天我们通过未央法院焦秋景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2018年5月16日,原告某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就供应电缆材料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并明确到货后由需方按合同标准签收并就内外品质全面验收,如有问题五天内提出书面异议;一经使用或转销售,即视为验收合格不得再提异议;任何一方延期履行供货或付款义务的,经守约方催告后,该合同相对人五日内仍不履行的,违约方按照货款总价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损失,直至履行完毕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应了电缆,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剩余70万元迟迟未付,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果。庭审过程中,被告认可合同的真实性,但认为电缆到达施工现场后经查验存在质量问题,属不合格产品,因此拒绝付款。法官当庭询问双方是否申请鉴定,但原告认为其产品质量并无问题拒绝鉴定,被告称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并提交现场收货人员的证言、第三方质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以证明电缆质量确有问题。

由于该检验报告系被告单方委托鉴定,原告不予认可,且经法官释明之后,被告拒绝申请重新鉴定,故认定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告已使用该批次电缆,根据合同约定,一经使用视为验收合格。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的古话流传百世,足以体现诚信的重要性。诚信履约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既然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就应该秉持“契约精神”,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签合同时应明确合同价款、支付时间、验收、质量异议等重要条款,对于涉及装修、承揽、加工等合同,应及时要求验收方出具验收合格的证明,并约定未及时验收的处理方法和责任承担问题。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