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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姐的店”,子虚乌有!
作者:民一庭 任瑞鑫  发布时间:2021-03-01 10:19: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某商机网主要业务为发布各类商家加盟信息并提供加盟服务。2017年,在该平台发布了一则关于“某小姐的店”的加盟信息,载明甲公司为经营者,经营范围为甜品,品牌源地为西安,投资金额5-10万元,并附免责声明:本网页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平台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请用户自行与商家联系核对真实性。

但事实上,甲公司从事餐饮服务,并非经营甜品,且从未发布过任何加盟信息。其将经营该商机网的乙公司诉至未央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某小姐的店”的加盟信息,提供发布人信息,在某商机网首页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5万元。经查明,某商机网发布的加盟信息均为被告乙公司对网络消息、信息收集汇总后再次呈现或直接转载,其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已将“某小姐的店”的加盟信息删除。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者及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应保证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在收集、使用他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原告并未委托其发布加盟信息,其在收集发布“某小姐的店”加盟信息时未审核真实性,导致信息中的公司名称与经营内容不一致,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已构成侵权。因被告已经删除了侵权的加盟信息,故在本案中未再处理。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负面影响及实际损失,故依法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合理支出1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驳回上诉。

【法官释法】

网络发展日新月异,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纠纷。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一名使用者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布网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甄别,因为该审查义务对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及网络用户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