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王宝娟法官审理了两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受理后,法官发现两起案件的原告均为潘某,被告分别为王胜某、王顺某,且诉讼请求、证据材料均相同,原告仅提供了被告的姓名、电话及住址。法官凭经验猜测,两起案件的主张实为同一笔货款。
为了解案件实际情况,核实被告身份信息,法官传唤原告潘某到庭,其陈述也证实了法官的猜测。原来,潘某为销售五金材料的卖家,王胜某与王顺某为亲兄弟。王胜某通过电话订货,原告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由王顺某签收,并在销售单中签字,同时注明货款未付。后二人均不支付货款,原告无奈之下才将二人分别诉至未央法院。
法官向原告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告知其可以向其王胜某或王顺某主张,也可以将二人均列为被告,要求共同支付,但不能将同一笔货款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向二人主张。潘某慎重考虑后,撤回对王胜某的起诉。
解决了合同相对方的问题后,法官询问潘某能否提供王顺某明确的身份信息,其称只知道被告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法官向其解释起诉时要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的相关规定及原因。潘某表示,请求法院依照其提供的电话及住址与被告联系,如确实无法取得联系或被告不配合提供身份信息,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以后的生活中也会吸取教训。
【法官释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那么提供什么样的信息方能认定为“被告明确”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中应当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那么,仅提供被告的姓名、联系电话及住址能否认定“被告明确”呢?如果被告接电话且到庭配合或者原告提供的是被告的户籍地址,则可据此确定被告;如果原告提供的电话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提供的住址既不是被告的户籍地,也不是其名下的房产,且查找不到,那么就难以认定“被告明确”。
法官提醒,在民事活动中,要增强证据意识,特别是在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个人商业往来中,应当尽量钱货两讫,如确实不能当场支付货款,应当要求买受人出具凭证,载明其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同时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