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若以非法手段讨债,不仅可能无法收回借款,甚至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强行索债而引起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被害人羿某某与被告人廉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还款期间羿某某失去联系。2016年10月15日,廉某某偶然得知羿某某新的联系方式,遂假意相约出游,并趁机伙同张某某等五人将其强行带回住所进行控制。期间,廉某某等人通过殴打、恐吓的方式逼迫羿某某筹款还钱。当月17日20时许,廉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在羿某某提出找其妻卖房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在带羿某某出门之际,羿某某从楼道窗户跳楼身亡。当晚,廉某某等五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月8日,另两名被告人亦陆续归案。案发后,廉某某家属代为赔偿羿某某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廉某某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等六人非法拘禁被害人,致其跳楼身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民事赔偿情况,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不等的刑期。
【法官寄语】
法律如果不被信仰,不过是一纸空文。当债务人拒不偿还借款时,一定要冷静应对,依法行使权利,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莫意气用事,采取非法手段强行索债,最终将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讨债不成反获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