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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童工?严惩!
作者:综合审判庭 畅筱婧  发布时间:2021-03-11 11:13:39 打印 字号: |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然而,一些企业仍然心存侥幸,试图“节约成本”。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雇佣童工被行政处罚而拒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019年,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检查时发现,赵某经营的烧烤店雇佣的员工小张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系违法行为。因其拒不改正,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赵某处以5000元罚款。因赵某迟迟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经依法审查,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经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凡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对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的罚款标准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伤残的,依法追究使用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经营户,切不可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罚,最终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