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电动车被偷,明明是被害人,可却又在报复他人,两次盗窃他人电动车,最终被判刑,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上班期间,发现有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400元)钥匙未拔,遂趁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盗走。2020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其在所住小区北门附近再次盗走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800元),并藏匿于小区门口绿化带旁。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并将上述两辆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
庭审中,李某对自己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也道出自己偷车的缘由。原来,前不久他也新买了一辆电动车,但没过几天就丢失,心里非常不平衡,想着别人能偷自己为什么不能偷,这才误入歧途。他非常后悔,感叹道:“别人报警都把电动车找回来了,如果自己当时也选择报警,如今就不会坐在被告席上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已深刻悔罪,且被盗电动车均已发还被害人,最终,未央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在此提醒,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务必要保持冷静,不能简单地通过以牙还牙、以恶制恶的方式解决问题,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寻求救济,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