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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跑路”的商家
作者:民一庭 付蕾 赵媛坤  发布时间:2021-03-17 15:10:31 打印 字号: | |

在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们通过以案说法,和大家聊聊付款后商户“跑路”,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年10月,张先生在某大型家居商场购买了一套智能抽水马桶,并与卖家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该合同上加盖有某大型家居商场售后服务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商场统一收银台支付货款2149元。马桶依约应于2019年12月7日前送货到家,可过了约定时间仍未见踪影。2020年初因疫情影响,该商场歇业,直至2020年3月上旬才重新开业,张先生前去询问才发现,出售马桶的商户早已关门停业,人去房空。张先生认为某大型家居商场作为商场的管理者,对商户有管理监督的义务,对消费者负有相应责任,遂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返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被告表示,其并非不愿意安装,是因为商户“跑路”,其也联系不到,认可违约属实,愿意向原告退还货款,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及实物礼品。

实践中,商户通过租赁商铺或柜台的形式对外销售产品是较常见的经营形式,如果商户撤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也给维权带来一定障碍。

法官在此提醒,商场应当加强管理,从严审核商户身份、资质、经营能力,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尽量选择信用资质好、规模大的商家,同时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商品的品牌、型号、数量、价格及违约责任和商家将承诺的事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后再签字付款,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及时索要发票或票据,留存好销售合同、付款凭证,以便发生纠纷依法及时维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