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史丽妮法官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借款纠纷案。
原告王某称被告李某因债务纠纷向其出具了欠条,现要求被告还款16万元。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条,但表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务纠纷。经调查发现,原告的丈夫葛某在被告担任股东的公司工作期间,因销售公司产品,涉嫌诈骗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为避免牵扯公司,原告与该公司的3名股东达成援助协议,约定由3名股东给付葛某“援助款”60万元,另2名股东已经履行,被告因无力支付,故向其出具了欠条。
发现该情况后,法官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告诉他们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原被告之间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的援助协议实际系公司股东给予葛某服刑期间的补偿,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支持,不符合《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故为无效协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表示,自己不懂法律,现在明白了自己的行为不合法,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官提醒大家,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希望大家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