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丈夫借钱是否要偿还?夫妻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近日,未央法院齐明明法官审理了一起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起诉妻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诉称,婚前,被告向其借款18万元,并提交了婚前向被告转账的记录、一张10万元的欠条及婚后生意伙伴向被告转账8万元的记录作为证据。被告也提交了婚前向原告转账的记录,并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款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出具欠条是为了结婚,且其向原告转账的金额远远大于原告转给自己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521”“1314”等金额的转账记录具有特殊意义,不应视为借款,而被告向原告的转账应当视为对借款的清偿。其余8万元,无法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且该笔转账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故不予认可。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8.53万元。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8.53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借款仍具有法律效力,但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需要区分以下情况:如果是婚前借款,应当提供借条、交付凭证等证据,充分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如果是婚内借款,且双方进行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则对起诉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较低,一般只需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实际支付借款即可。而未进行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婚内借款,起诉人不但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还应当证明实际交付的款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款项最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