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唐楠楠法官审理了一起婚内起诉要求分家析产的案件。
原告宋某因生活琐事与老伴儿李某发生矛盾,起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到庭后向法官陈述了事情经过。原来,其与宋某系再婚,双方结婚已十余载,感情一直不错,宋某生病其也一直在照顾,但双方年龄都大了,家庭经济也不富裕,可能有治疗不及时或照顾不周之处,但其从未对宋某不管不顾,并表示以后会好好照顾宋某。
了解情况后,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看到老伴儿的诚恳表态,宋某称自己也是一时冲动才起诉的,愿意与李某和好,并当庭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和身心健康的条件。在婚姻关系中,发生口角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的态度去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