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孙会法官审理了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件。
被申请人王某为申请人刘某的母亲。王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多年,生活无法自理。2018年,刘某的父亲申请认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照料王某生活。但2020年开始,刘某的父亲也因病行动不便,而刘某无法直接为母亲代办存取款、养老等业务,故诉至未央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母亲的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刘某及其父亲,询问家庭成员情况,了解到刘某还有一个姐姐久居上海。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与刘某的姐姐电话沟通,并通过微庭审平台核对身份,询问其意见。考虑到被申请人王某急需办理养老等业务,在询问亲属意见后,结合申请人刘某的经济、家庭等情况,法官依法作出指定李某为王某监护人的裁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