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杨金翠法官审理了一起“偷换他人广告画面”引发的案件。
2019年9月起,原告甲公司租赁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广告位,之后,原告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丙公司提供广告样稿,原告负责广告牌画面的制作、发布、维护和保养工作。后原告在该广告位悬挂广告画面,但被人更换,其报警后重新发布,并架设监控设备,雇人在现场看守。2019年12月14日,现场看守人员发现有人拆除广告画面后报警。经调查,系被告乙公司雇佣人员所为。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4.6万余元。
被告承认曾四次更换广告画面,但认为其与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经调查,被告就涉案广告位曾与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租期已于2019年7月届满。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基于租赁合同合法使用涉案广告位,被告在租期届满后,明知未与出租方续签租赁合同,仍拆除原告悬挂的广告画面,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被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已丧失对涉案广告位的使用权,其明知未与出租方续约成功,仍故意拆除他人的广告画面,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大家,做任何事情都要遵纪守法,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肆意破坏他人财产,最终只会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