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上午,未央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袭警案件,并当庭宣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未央法院以袭警罪判决的首例案件。
2021年3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躺在本市北客站南广场二号汇合点楼梯处,执勤特警王警官、赵警官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情绪激动且不听劝导,挥拳打在赵警官胸口,并先后用脚蹬踹王警官肩部、赵警官大腿及腹部,后被北客站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袭警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综合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袭警罪。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为人民,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安全。暴力袭警行为挑战的是法律的权威,妨害的是正常的执法秩序,同时还严重侵害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希望大家自觉配合人民警察执法,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