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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微的“爱情”
作者:民三庭 潘望  发布时间:2021-07-07 10:18: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相比一般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本案中当事人的遭遇却让人感到辛酸和无奈。

2014年,张某(男)与盛某(女)相识,并逐渐产生感情。此时盛某仅24岁,随着两人交往越来越密切,盛某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告诉了张某,但张某表示不想要这个孩子,盛某再三追问下,张某称自己已经结婚了。无奈之下,盛某作了流产,但是二人始终没有断绝来往。之后,盛某多次怀孕流产。2020年,盛某又怀孕了,考虑到自己的身体和年龄因素,不得不将这个孩子生下来,但张某却说没有能力抚养,要把孩子送给朋友抚养。万般无奈之下,盛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抚养费,张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应当承担抚养费给付义务。最终,依法判决张某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为止。

法官寄语】

爱情是美好的,也应该是平等的,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要理智,切勿泥足深陷,无法自拔。要坚持原则和底线,学会保护自己,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请记住,过于卑微的爱情,最终只会让自己遍体鳞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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