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终于回来了,谢谢法官……”近日,王某向未央法院唐楠楠法官送来一面书写着“秉公执法·为民解忧”的锦旗,并连声表示感谢。
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入杜某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居住的村组进行拆迁安置,杜某的父亲代表户内全体成员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王某与杜某离婚。2020年初,双方因分家析产发生纠纷,王某将杜某及其父母、兄弟等四人诉至未央法院,请求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的一套房屋和2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请,但被告却称涉案房屋已出售,无法向原告交付,且原告仅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无可执行内容。无奈之下,原告王某又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要求被告杜某等人向其腾交房屋。
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调解。被告杜某称,在原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之前,房屋就已出售给案外人,并在物业部门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现在其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向原告腾交。原告王某则认为,法院判决已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被告杜某所称购买房屋的案外人实为其亲戚,双方有“串通”的嫌疑。
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法官及时开庭审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因涉案房屋所有人在物业部门进行的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判决被告杜某等四人向原告王某腾交涉案房屋。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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